第 二 章 道路修築維護 第 三 節 路基、路肩、路面 第 22 條 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路面時,應分段或分邊施工,盡量維持通行,其 維持行車部分之車道,應設明顯標示,並注意相鄰處之安全。 第 23 條 原有道路加舖新路面時,應注意路拱及側溝進水口排水情形。埋設於道路 之地下管線、人孔、水閥盒等附屬設施,施工單位應通知原敷設單位且同 時配合改善,使其頂面與路面齊平;必要時得由施工單位代辦施工,所需 費用由敷設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