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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6843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二 章 道路修築維護
  • 第 三 節 路基、路肩、路面
  • 第 22 條
    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路面時,應分段或分邊施工,盡量維持通行,其 維持行車部分之車道,應設明顯標示,並注意相鄰處之安全。
  • 第 23 條
    原有道路加舖新路面時,應注意路拱及側溝進水口排水情形。埋設於道路 之地下管線、人孔、水閥盒等附屬設施,施工單位應通知原敷設單位且同 時配合改善,使其頂面與路面齊平;必要時得由施工單位代辦施工,所需 費用由敷設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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