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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6843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二 章 道路修築維護
  • 第 四 節 排水設施
  • 第 24 條
    修築或改善道路時,其兩側現有排水溝渠,應儘量納入道路排水系統宣洩 。
  • 第 25 條
    市區道路範圍內私有溝圳,道路主管機關基於公共交通或環境衛生等需要 ,得加以改善,但以不妨礙其效能為限。
  • 第 26 條
    道路排水系統,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檢視,其有被占用、阻塞、堆置雜物 或設置有礙疏濬之物者,應取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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