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道路修築維護
- 第 七 節 道路之綠地、行道樹
- 第 33 條道路之綠地、路肩及人行道內,得視需要栽植樹木、花卉或草皮,其周圍 並得設置適當護欄。
- 第 34 條同一路段應栽植同一樹種行道樹,如路段過長,得分段栽植不同樹種,均 以整齊美觀為原則。新植之行道樹,得設置堅實護欄或樹架加以保護。
- 第 35 條道路之綠地、行道樹設施,應經常派員巡視,如發現損害、枯萎或成活不 佳者,應加修護或補植完整;並應注意修剪,不得妨礙行車視線。修剪之 樹枝葉雜草,應隨時清運。
- 第 36 條騎樓、人行道之行道樹,其臨街住戶或公私事業機構,應協助保養。 前項保養包括灑水、施肥、除草、傾倒扶正及將損毀案件報警或通知主管 單位處理等。
- 第 37 條市區道路兩旁得由臨街住戶或公私事業機構種植樹木花卉,並負責保養; 其種植位置、樹種及形態等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勘定。
- 第 38 條道路之綠地、行道樹設施,不得任意毀損、遷移、擅自使用、踐踏通行或 堆置砂石、垃圾等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