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市區道路系統分類 一、幹線道路系統:包括主要道路、高速道路及園林道路,係供直達交通使用為主。 (一)主要道路:為市中心與社區,或社區與社區間之通路,主要係供各區間之交通來往 。 (二)高速道路:為出入口受管制之市區對外通路。 (三)園林道路:為公園式或綠帶內之道路。 二、次要道路系統:包括次要道路及巷道,主要供兩旁人車出入之用。 (一)次要道路:為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主要道路與巷道間者,並供兩 旁人車之出入。 (二)巷道:專供道路兩旁人車出入之用。 三、凡道路兼具以上兩系統性質者,視為幹線道路系統。 四、以上市區道路系統,應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 市區各種道路之區分
  • 設計行車速率。 設計行車速率依下表之規定:
  • 視距 市區道路之最短不超車視距,依左表之規定: 除前表規定外,最短不超車視距,得以左列公式求取之: 0.278PV+V S=───────── 254(f±G) 式中: S:最短不超車視距(公尺)。 P:反應時間,一般為二.五秒。 V: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G:路面縱坡度(%)如上坡為f+G,下坡則為f-G。 F:路面摩擦係數,其值規定如左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