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道路島設計標準
- 第 94 條分隔島設置 一 四線快車道以上之道路,可沿路幅中心設置分向島,以分隔反向行駛 之車輛。 二 在四車道以上之道路,快車道與慢車道之間,得設分道島以分隔不同 速度之車輛。
- 第 95 條分隔島之形狀與尺寸 分隔島之形狀與尺寸,視地形而定,其週邊並圍以緣石,但如不兼作防護 島使用時,可以路面標線或凸起金屬物代替之。 一、寬度:分隔島之寬度除另有規定外應視路權範圍、車道及交叉路口防 護作用等因素而定,其寬度至少四○公分。 二、高度:同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第 96 條公共汽車停車站之尺寸 公共汽車停車站之尺寸規定如左: 一 長度:站台設在叉路口附近,容一輛車停靠著,最短二○公尺,每增 加一輛應增長一五公尺。站台設在路段中央,容一輛車停靠著,最短 二五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一五公尺。 二 寬度:最少須有一.二公尺。 三 高度:站台之高度為二○公分。
- 第 97 條行人防護島之尺寸 行人防護島之尺寸規定如左: 一 寬度:至少一.二公尺。 二 長度:以行人穿越道之寬度為準。 三 高度:以二○公分為準。
- 第 98 條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防護 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須建有堅固之防護設備。此種防護設備,以鋼 筋混凝土構造為準,亦可用金屬管或金屬樁為之,並加反光標漆。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6-
(廢) 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