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道路島設計標準
- 分隔島設置 一、四線快車道以上之道路,可沿路幅中心設置分向島,以分隔反向行駛之車輛。 二、在四車道以上之道路,快車道與慢車道之間,得設分道島以分隔不同速度之車輛。
- 分隔島之形狀與尺寸 分隔島之形狀與尺寸,視地形而定,其週邊並圍以緣石,但如不兼任防護島使用時,可以 路面標線或凸起金屬代替之。 一、寬度:分隔島之寬度除另有規定外應視路權範圍、車道及交叉路口防護作用等因素而 定,其寬度至少四0公分。 二、高度:同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公共汽車停車站之尺寸 公共汽車停車站之尸寸規定如左: 一、長度:站臺設在叉路口附近,容一輛車停靠者,最短二0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一 五公尺。站臺設在路段中央,容一輛車停靠者,最短二五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 一五公尺。 二、寬度:最少須有一.二公尺。 三、高度:站臺之高度為二0公分。
- 行人防護島之尺寸 行人防護島之尺寸規定如左: 一、寬度:至少一.二公尺。 二、長度:以行人穿越道之寬度為準。 三、高度:以二0公分為準
- 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防護 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防護,須建有堅固之防護設備。此種防護設備,以鋼筋混凝土構 造為準,亦可用金屬管或金屬樁為之,並加反光標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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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