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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
  • 第十一章 市區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 照度(Illumination)標準 市區道路照度標準,應符合左表規定:
  • 明暗均勻度(Uniformity of Brightness)及燈柱高度明暗均勻度及燈柱高度,應符左表 規定:
  • 光色(Light Color) 光色規定如左: 一、為免與交通信號燈具混淆,市區內道路照明燈具光色應盡量避免使用黃色。 二、路燈之光色應盡量使被照射物體之原有色彩自然不變。 三、長隧道內或山區道路之多霧多塵地區可採用黃色燈光照明,增加駕駛者透視力。
  • 燈具(Luminaire)之型式及使用 燈具之形式及使用,應符合左表規定: 燈具型式及眩光規定。
  • 平均照度(Average Illumination)之計算公式: F×N×U E=────── S×W×D E:平均照度,單位為流明每平方公尺。 F:光源全光束,單位為流明。 N:燈具排列係數,單側排列為N=1.雙側排列為N=2。 U:燈具照明率,由W/H而定,約在0.二-0.四之間。 S:燈具間隔,單位公尺。 W:道路寬度,單位公尺。 D:減光補償率D=1.5-1.7 視養護程度而定。 H:燈柱有效高度,單位公尺。 附註: 一、平均照度算得之結果,應符合第九十九條標準照度值之規定。 二、光源全光束及燈具照明率隨所採用不同之燈泡、燈具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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