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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
  • 第 十四 章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計標準
  • 第 126 條
    標誌 市區道路交通標誌之標誌體形、顏色、大小、圖案、說明、字體反光、照 明及設置等之設計標準,應依照交通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之規定。
  • 第 127 條
    標線 市區道路交通標線係設置於水泥路面或瀝青路面上之線條或文字,為管制 道路交通,所設之指示、禁止與警告標誌。其設計與設置標準,應依照交 通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第 128 條
    號誌 市區道路交通號誌係設置於交叉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用以管制道路交通 ,表示行進、注意、停止之光色訊號,其設計與設置標準,應依照交通部 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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