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章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設置標準
-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設置標準 有左列情況之一者,得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 一、禁止行人跨越高速道路或主要幹線,其路旁設有工廠、運動場、市場、鐵、公路車站 及學校等者。 二、一般行跨越道路人數、機動車交通量達到左列標準者: 三、道路寬度二五公尺以上,中間未設分隔島或安全島,時有行人必須穿越者;或雖設有 分隔島,其寬度不足容納等待通過之人群者。 四、交叉路口設有三時相以上交通號誌者。 五、經調查三年內因行人穿越道路,發生有傷亡之車禍五次以上,雖經增設交通標誌,或 號誌,仍未能減少者。
-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位置 一、與既成之行人陸橋或地下道,或與附近行人穿越道之距離,除情況特殊外,不宜少於 二00公尺。 二、應設於行人主流之處,其坡道或出入口須顧及行人使用之便利。 三、坡道或出入口不得妨礙來往車輛之視線。 四、須有標誌,明確指示其出入口之位置。
-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寬度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淨寬,依行人之流量規定如左表,如因地形或其他限制,最少寬度得 酌予放低,惟不得少於一.二公尺。
- 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 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規定如左: 一、人行陸橋上方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不得小於二.四公尺。 二、人行陸橋下之垂直淨空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縱坡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縱坡為斜坡式者其最大坡度不得超過一五%,而以一0%為宜。 其為階梯式者不得超過三0%,而以二0%為宜,梯級尺寸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階梯 式坡道除用電動扶梯外,垂直距離每隔二公尺至三公尺,應設置平臺一處,其深度不得少 於一.二公尺,或等於坡道之寬度。 人行陸橋之階梯如因地形限制,得採用螺旋形。 電動扶梯之坡度、寬度及速度應按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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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