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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
  • 第 二 章 路線一段設計標準
  • 第 6 條
    平面設計 所有路線平面設計,應與已公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平面圖相符合,如有牴觸 ,應以都市計畫平面圖為準。
  • 第 7 條
    平曲線最小半徑。 道路平曲線最小半徑規定如左表: 單位:公尺
    區 分 平原區 丘陵區 山嶺區
    高速道路 一五○-三○○ 一一○-二二○
    主要道路 七五-二二○ 四五-一一○ 二五-七五
    次要道路 二五-九五 二○-六○ 二五-三五
    巷道 一五-二○ 一五-二○ 一五
  • 第 8 條
    平曲線之最短長度 道路平曲線最短長度規定如左表: 單位:公尺
    區 分 平原區 丘陵區 山嶺區
    高速道路 當切線交角等於5度,曲線長度不 得短於一五○公尺,交角每減少1 度,曲線長度應增加三○公尺
    主要道路 七○-一一○ 六○-八○ 四○-七○
    次要道路 四○-八○ 三五-六○ 三○-五○
    巷道 二○-四○ 二○-三五 二○-三○
  • 第 9 條
    緩和曲線之應用 凡設計行車速率達每小時四○公里以上時,所有平曲線與直線間均須設置 螺旋緩和曲線。情形特殊,設計行車速率在四○公里以下時,免設或改設 他種緩和曲線。
  • 第 10 條
    緩和曲線之配置 一 設於單曲線、複曲線或反向曲線之兩端者,應將緩和曲線全長之一半 ,設於圓弧部分,另一半設於直線部分。緩和曲線與直線啣接處,其 加寬與超高之值均為零;與圓弧啣接處,其加寬與超高之值與圓弧部 分同。 二 插於複曲線或反向曲線中間者,應將緩和曲線全長各半分配於前後圓 弧部分,其兩端之加寬與超高,分別與前後圓弧部分同。
  • 第 11 條
    緩和曲線長度 螺旋緩和曲線之長度,以左列公式計算之 V×V×V LS=0.35×──── R 式中: LS:緩和曲線長度 (公尺) 。 V: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 R:圓曲線半徑 (公尺) 。
  • 第 12 條
    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 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規定如左表:
    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一○○ 八○ 六○ 四○
    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 (公尺) 五○ 四○ 三○ 一○
  • 第 13 條
    最大縱坡度 道路之最大縱坡度 (%) 規定如左表,其有※者得視實際地形,酌予放寬 。
    區 分 平原區 丘陵區 山嶺區
    高速道路
    主要道路 九※
    次要道路 一○※
    巷 道 一○※ 一二※
    慢車道之最大縱坡度以不超過三‧五%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放寬 。
  • 第 14 條
    縱坡度長度限制 道路縱坡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時,其最大長度,規定如左表:
    縱坡度 (%) 一 ○ 十 一 十 二
    最大長度 (公尺) 五 ○ ○ 三 三 ○ 二 四 ○ 二 ○ ○ 一 七 ○ 一 四 ○ 一 二 ○ 一 ○ ○ 九 ○ 八 ○
  • 第 15 條
    平曲線上縱坡度之限制 平曲線之縱坡度,規定如左表:
    平曲線半 徑 (公尺 ) 一 五 三 ○ 三 ○ 四 ○ 四 五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一 ○ ○
    最大縱坡 度 (%) 一 ○ 一 一 一 二
  • 第 16 條
    緩和區間 凡縱坡度已達其限制長度時,應接以緩和區間;該區間內之縱坡度不得大 於三%,其長度不得短於六十公尺。
  • 第 17 條
    豎曲線長度 豎曲線長度,採用左列公式求之: 一 凹形豎曲線 120+3.5S (一) 若L小於S,則L=2S-────── A AS×S (二) 若L大於S,則L=────── 120+3.5S 二 凸形豎曲線 AS×S (一) 若L大於S,則L=────── 425 425 (二) 若L小於S,則L=2S-─── A 式中: L:豎曲線長度 (公尺) 。 S:不超車最短視距 (公尺) 。 A:兩連續縱坡度之代數差 (%) 。
  • 第 18 條
    豎曲線之最短長度。 豎曲線之最短長度,按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
    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八○-一二○ 四○-八○ 二○-四○
    豎曲線最短長度 (公尺) 六○ 四○ 二○
  • 第 19 條
    快連道寬度 一 高速道路、園林道路及主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尺。 二 次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
  • 第 20 條
    側面車道寬度 側面車道禁止停車者,路面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允許停車者,不得少於 五.五公尺,容許公車設站停靠者,不得少於六.五公尺。
  • 第 21 條
    人行道寬度 除高速道路與巷道外,道路之兩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每側寬度 不得少於一.二公尺。
  • 第 22 條
    輔助車道寬度 輔助車道 (包括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左右轉車道) 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 三公尺。
  • 第 23 條
    加速車道長度 加速車道包括漸縮段之長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率速車行計設道向轉 (公里/小時) 漸︵ 縮公 段尺 長︶ 度 設︵ 計公 行里 車/ 速小 率時 ︶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停 止
    度長道車速加 (段縮漸括包)
    六 ○ 四 五 五 ○
    七 ○ 九 ○ 五 ○ 六 ○
    七 五 九 五 一 二 五 五 五 七 ○
    九 ○ 一 ○ 五 一 三 五 一 六 五 六 ○ 八 ○
    七 ○ 一 三 ○ 一 五 五 一 八 五 二 一 五 六 五 九 ○
    八 五 九 ○ 一 六 五 一 九 ○ 二 二 ○ 二 五 ○ 七 ○ 一 ○ ○
  • 第 24 條
    減速車道長度 減速車道包括漸縮段之長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率速車行計設道向轉 (公里/小時) 漸︵ 縮公 段尺 長︶ 度 設︵ 計公 行里 車/ 速小 率時 ︶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停 止
    (公尺) 度長道車速減 (段縮漸括包)
    四 五 六 ○ 四 五 五 ○
    五 五 六 五 八 六 五 ○ 六 ○
    六 ○ 七 ○ 八 五 一 ○ ○ 五 五 七 ○
    六 ○ 七 ○ 九 ○ 一 ○ 五 一 二 五 六 ○ 八 ○
    六 五 七 ○ 九 ○ 一 ○ ○ 一 一 五 一 三 ○ 六 五 九 ○
    六 五 七 ○ 八 ○ 一 ○ ○ 一 一 ○ 一 二 五 一 四 ○ 七 ○ 一 ○ ○
  • 第 25 條
    有縱坡度之加速車道長度。 加速車道須具有縱坡度時,其長度不得小於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左表係數之 乘積。
    率速車行計設道向轉 (公里/小時) 行︵ 車公 速里 率/ 設小 計時 ︶
    八~三 ○ ○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四至%三度坡縱
    坡 下 坡 上
    五 ○
    ○ . 七 一 . 三 一 . 三 六 ○
    ○ . 七 一 . 三 一 . 三 一 . 三 一 . 三 七 ○
    ○ . 六 五 一 . 四 一 . 四 一 . 三 一 . 三 八 ○
    ○ . 六 一 . 五 一 . 五 一 . 五 一 . 五 一 . 四 一 . 四 九 ○
    ○ . 六 一 . 七 一 . 七 一 . 六 一 . 六 一 . 五 一 . 四 一 ○ ○
    %七至%五度坡縱
    五 ○
    ○ . 六 一 . 五 一 . 五 六 ○
    ○ . 六 一 . 六 一 . 五 一 . 五 七 ○
    ○ . 五 五 一 . 九 一 . 八 一 . 七 一 . 六 一 . 五 八 ○
    ○ . 五 二 . 四 二 . 二 二 . 一 一 . 九 一 . 七 一 . 六 九 ○
    ○ . 五 二 . 七 二 . 五 二 . 三 二 . 一 一 . 九 一 . 八 一 一 ○
  • 第 26 條
    有縱坡度之減速車道長度 減速車道具有縱坡度時,其長度參照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值,乘左表之係數 :
    坡度 三%-四% 五%-六%
    上 坡 下 坡 上 坡 下 坡
    係數 ○.九 一.二 ○.八 一.三五
  • 第 27 條
    左右轉專用車道長度 一 無紅綠燈控制之路口其長度依左列公式求取之: S L=N×─── 30 二 有紅綠燈控制之路口其長度依左列公式求取之: N (一) 高速道路 L=─── (C-G+2.5) ×S 1800 N (二) 主要道路 L=─── (C-G+2.5) ×S 2400 式中: L:左右轉車道長度 (公尺) 。 N:計算左轉車道每小時左轉車輛數,計算右轉車道時為 外車道每小時直通輛數。 S:車輛長度 (公尺) 小型車輛七.五公尺,大型車輛一 二公尺。 C:紅綠燈週期 (秒) 。 G:綠燈時間 (秒) 。
  • 第 28 條
    車道橫坡度 車道橫坡度可依車道路面寬及排水情形,採用雙向直線斜坡,或單向直線 斜坡,其大小依左表之規定。
    路面種類 橫坡度 (%)
    混凝土路面或瀝青混凝土路面 ○.五-二.○
    熱灌式瀝青路面 二.○-二.五
    碎石路面 三.○-五.○
  • 第 29 條
    人行道橫坡度 人行道橫坡度,規定最小一%,最大四%。
  • 第 30 條
    曲線超高度 曲線超高度採用左列公式求之: V×V E=────-f 127R 式中: E:超高度 (%) 。 R:圓曲線半徑 (公尺) 。 V: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 f:車輛與路面之橫向摩擦係數,其值依左表規定:
    速率V (公里/小時)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一 ○ ○
    橫向摩擦係數f ○ . 一 七 ○ . 一 七 ○ . 一 六 ○ . 一 五 ○ . 一 五 ○ . 一 四 ○ . 一 三 ○ . 一 三
  • 第 31 條
    曲線最大超高度 曲線最大超高度規定為一○%。
  • 第 32 條
    有效車道寬 市區道路設有緣石者,車道寬度應自距緣石面三○公分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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