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路線一般設計標準
- 平面設計 所有路線平面設計,應與已公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平面圖相符合,如有牴觸,應以都市計畫 平面圖為準。
- 平曲線最小半徑 道路平曲線最小半徑規定如左表:
- 平曲線之最短長度 道路平曲線最短長度規定如左表:
- 緩和曲線之應用 凡設計行車速率達每小時四0公里以上時,所有平曲線與直線間均須設置螺旋緩和曲線。 情形特殊,設計行車速率在四0里以下時,免設或改設他種緩和曲線。
- 緩和曲線之配置 一、設於單曲線、複曲線或反向曲線之兩端者,應將緩和曲線全長之一半,設於圓弧部分 ,另一半設於直線部分。緩和曲線與直線啣接處,其加寬與超高之值均為零;與圓弧 啣接處,其加寬與超高之值與圓弧部分同。 二、插於複曲線或反向曲線中間者,應將緩和曲線全長各半分配於前後圓弧部分,其兩端 之加寬與超高,分別與前後圓弧部分同。
- 緩和曲線長度 螺旋緩和曲線之長度,以左列公式計算之: V LS=0.35── R 式中: LS:緩和曲線長度(公尺) V :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R :圓曲線半徑(公尺)
- 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 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規定如左表:
- 最大縱坡度 道路之最大縱坡度(%)規定如左表,其有※者得視實際地形,酌予放寬。 慢車道之最大縱坡度以不超過三‧五%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放寬。
- 縱坡度長度限制 道路縱坡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時,其最大長度,規定如左表:
- 平曲線上縱坡度之限制 平曲線之縱坡度,規定如左表:
- 緩和區間 凡縱坡度已達其限制長度時,應接以緩和區間;該區間內之縱坡度不得大於三%,其長度 不得短於六十公尺。
- 豎曲線長度 豎曲線長度,採用左列公式求之: 一、凹形豎曲線 120+3.5S (一)若L 小於S ,則 L=2S────── A AS (二)若L 大於S ,則 L=─────── 120+3.5S 二、凸形豎曲線 AS (一)若L 大於S ,則 L=─────── 425 425 (二)若L 小於S ,則 L=─────── A 式中: L :豎曲線長度(公尺) S :不超車最短視距(公尺) A :兩連續縱坡度之代數差(%)
- 豎曲線之最短長度 豎曲線之最短長度,按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
- 快車道寬度 一、高速道路、園林道路及主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尺。 二、次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
- 側面車道寬度 側面車道禁止停車者,路面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允許停車者,不得少於五.五公尺,容 許公車設站停靠者,不得少於六.五公尺。
- 人行道寬度 除高速道路與巷道外,道路之兩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每側寬度不得少於一.二 公尺。
- 輔助車道寬度 輔助車道(包括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左右轉車道)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
- 加速車道長度 加速車道包括漸縮段之長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 減速車道長度 減速車道包括漸縮段之長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 有縱坡度之加速申道長度。 加速車道具有縱坡度時,其長度不得小於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左表係數之乘積。
- 有縱坡度之減速車道長度 減速車道具有縱坡度時,其長度參照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值,乘左表之係數:
- 左右轉專用車道長度 一、無紅綠燈控制之路口其長度依左列公式求取之: S L = N×── 30 二、有紅綠燈控制之路口其長度依左列公式求取之: N (一)高速道路L =───(C-G+2.5)‧S 1800 N (二)主要道路L =───(C-G+2.5)‧S 2400 式中: L :左右轉車道長度(公尺)。 N :計算左轉車道每小時左轉車輛數,計算右轉道時為外車道每小時直通輛數。 S :車輛長度(公尺)小型車輛七.五公尺,型車輛一二公尺。 C :紅綠燈週期(秒)。 G :綠燈時間(秒)。
- 車道橫坡度 車道橫坡度可依車道路面寬度及排水情形,採用雙向直線斜坡,或單向直線斜坡,其大小 依左表之規定:
- 人行道橫坡度 人行道橫坡度,規定最小一%,最大四%。
- 曲線超高度 曲線超高度採用左列公式求之: V E =───-F 127R 式中: E :超高度(%)。 R :圓曲線半徑(公尺)。 V :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f :車輛與路面之橫向摩擦係數,其值依左表之規定:
- 曲線最大超高度 曲線最大超高度規定為一0%。
- 有效車道寬 市區道路設有緣石者,車道寬度應自距緣石面三0公分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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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