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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
  • 第 二十 章 土壤材料 (級配石料) 面層或底層、基層材料設計標準
  • 第 148 條
    土壤粒料之級數規定 土壤粒料所用之材料,應符合左表內任何一種級配規定 (ABCD級適用 於戌層,CDEF級適用於面層) :
  • 第 149 條
    粗粒料 粗粒料 (停留於四號篩上) 應為堅之石料或卵石,經洛杉機磨耗試驗, 其磨耗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第 150 條
    細粒料 細粒料 (通過四號篩) 為砂及通過二○○號之細粒土壤。通過二○○號篩 之材料數量須在通過四○號篩之三分之二以下。
  • 第 151 條
    土壤粒料底層材料品質 土壤粒料底層材料,除須符合第一百四十八條至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外, 尚須符合左表之試驗標準;並避免含有不適宜之雜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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