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十一 章 瀝清混凝土面層 (摩擦層及聯結層) 材料及配合設計標準
- 第 152 條152 瀝青材料 瀝青膠泥選用針入度八五-一○○者,其品質須符合公路材料規範之規定 ,其使用溫度為 120°~160℃(250度至330℉),及稠度在賽氏稠度試驗 75-150秒。通常粒料顆粒愈大者,其使用之瀝青稠度應愈高。
- 第 153 條粗粒料 一 粗粒料係指留於八號篩以上之粒料。 二 粗粒料可為碎礫石,須質地堅韌、潔淨、耐磨而無泥土、塵埃或其他 不良物質包裹者。 三 粗粒料洛杉磯磨耗試驗時之磨耗率,用於摩擦層者不得大於三五%, 用於聯結層者不得大於四○%。 四 粗粒料如用碎礫石,則含有二個碎裂面以上之碎料,至少須在重量比 百分之六○以上。
- 第 154 條細粒料 一 細粒料係指通過八號篩而留於二○○號篩以上之粒料。 二 細粒料可為天然砂、石屑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品質須潔淨、堅韌、顆 粒表面應粗糙,且不含泥土或其他雜物者。
- 第 155 條填充料 一 填充料一般係指通過二○○號篩之粒料。 二 填充料可用完全乾燥之石灰石粉末,水泥或其他無塑性之無機物粉末 ,但不得為塊狀,且須符合左表級配之規定:
- 第 156 條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配合比例設計 一 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及瀝青材料之配合,可由設計工程司選定,但須 符合表 (一) 或表 (二) 之規定,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 下限,驟變為都一篩號之上限;反之亦然。 (瀝青膠泥之含量,係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總重量之百分率) 二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容許誤差,規定如左表: 三 品質控制方法可由設計工程司,就左表所列任選一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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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廢) 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