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章 瀝青混凝土面層(摩擦層及聯結層)材料及配合設計標準
- 瀝青材料 瀝青膠泥選用針入度八五-一00者,其品質須符合公路材料規範之規定,其使用溫度為 120°~160℃(250至330℉),及稠度在賽氏稠度試驗75-150秒。通常粒料顆粒愈大者, 其使用之瀝青稠度應愈高。
- 粗粒料 一、粗粒料係指留於八號篩以上之粒料。 二、粗粒料可為碎礫石,須質地堅、潔淨、耐磨而無泥土、塵埃或其他不良物質包裹者 。 三、粗粒料洛杉磯磨耗試驗時之磨耗率,用於摩擦層者不得大於三五%,用於聯結層者不 得大於四0%。 四、粗粒料如用碎礫石,則含有二個碎裂面以上之碎料,至少須在重量比百分之六0以上 。
- 細粒料 一、細粒料係指通過八號篩而留於二00號篩以上之粒料。 二、細粒料可為天然砂、石屑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品質須潔淨、堅、顆粒表面應粗糙, 且不含泥土或其他雜物者。
- 填充料 一、填充料一般係指通過二00號篩之粒料。 二、填充料可用完全乾燥之石灰石粉末,水泥或其他無塑性之無機物粉末,但不得為塊狀 ,且須符合左表級配之規定:
-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配合比例設計 一、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及瀝青材料之配合,可由設計工程司選定,但須符合表(一)或 表(二)之規定,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驟變為都一篩號之上限; 反之亦然。 (瀝青膠泥之含量,係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總重量之百分率) 二、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容許誤差,規定如左表: 三、品質控制方法可由設計工程司,就左表所列任選一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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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