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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
  • 第 二十三 章 三公分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設計標準
  • 第 161 條
    瀝青材料 所用瀝青材料係針入度八五-一○○之瀝青膠泥,其每一百平方公尺用量 ,參考如左表:
  • 第 162 條
    粒料 所用粒料,須潔淨之碎石或礫石,質地堅實,且均勻不雜有太薄太長或易 於風化之片塊,以及其他不適宜之雜物,其洛杉磯磨耗試驗之磨耗百分之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 第 163 條
    粒料級配 粒級級配,規定如左表:
  • 第 164 條
    第一百平方公尺材料用量 三公分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每一百分平方公尺材料用量,參考如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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