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十四 章 瀝青封層設計標準
- 第 165 條瀝青材料 所用瀝青材料,須符合公路材料規範,其需用之種類與等級,規定如左表 (一) ,其操作溫度如表 (二) 。
- 第 166 條粒料 一 一般要求: (一) 碎石須質地顆粒潔淨堅耐用,不得含有扁平細長及風化質軟者。 (二) 卵石須為潔淨堅耐用之石料,分為: 1 天然卵石:為過篩後之天然卵石。 2 軋碎卵石:停留於#4篩上之碎卵石,其重量之六○%以上須有 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破碎面。 二 物理性: (一) 磨損:洛杉磯磨損試驗不得大於百分之四○。 (二) 碎卵石之留於#4篩以上部分須合左表規定: 三 粒料尺寸:完成後面層厚度應約等於所規定之粒料之最大尺寸。
- 第 167 條粒料級配 粒料級配規定如左表: 右列各項級配均可使用,視當地所產石料級配謹慎選擇,如均無法適合時 ,其級配百分率得由工程司酌予調整之。 如級配雖合規定,但其通過百分率較偏於低之一側時,其相當之瀝青用量 則應偏於高之一側;反之亦是。 選用瀝青材料種類及級配宜由使用之粒料級配而定,通常級配粗者,瀝青 材料之稠度應較高 (即針入度應較低) ,級配緊密者,稠度應較低。
- 第 168 條材料用量 瀝青封層每平方公尺材料用量由試驗決定之,左表僅供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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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廢) 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