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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
  • 第二十四章 瀝青封層設計標準
  • 瀝青材料 所用瀝青材料,須符合公路材料規範,其需用之種類與等級,規定如左表(一),其操作 溫度如表(二)。
  • 粒料 一、一般要求: (一)碎石須質地顆粒潔淨堅耐用,不得含有扁平細長及風化質軟者。 (二)卵石須為潔淨堅耐用之石料,分為: 1.天然卵石:為過篩後之天然卵石。 2.軋碎卵石:停留於#4篩上之碎卵石,其重量之六0%以上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之 破碎面。 二、物理性: (一)磨損:洛杉磯磨損試驗不得大於百分之四0。 (二)碎卵石之留於#4篩以上部分須合左表規定: 三、粒料尺寸:完成後面層厚度應約等於所規定之粒料之最大尺寸。
  • 粒料級配 粒料級配規定如左表: 右列各項級配均可使用,視當地所產石料級配謹慎選擇,如均無法適合時,其級配百分率 得由工程司酌予調整之。 如級配雖合規定,但其通過百分率較偏於低之一側時,其相當之瀝青用量則應偏於高之一 側;反之亦是。 選用瀝青材料種類及級配宜由使用之粒料級配而定,通常級配粗者,瀝青材料之稠度應較 高(即針入度應較低),級配緊密者,稠度應較低。
  • 材料用量 瀝青封層每平方公尺材料用量由試驗決定之,左表僅供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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