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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
  • 第 三 章 次要道路及巷道設計標準
  • 第 33 條
    次要道路及巷道最小路幅 次要道路及巷道之路幅依都市計畫中之道路寬度,次要道路最小路幅不得 少於十一公尺,巷道最小路幅不得少於六公尺。
  • 第 34 條
    公共汽車停車站 次要道路如為單向單車道,且路寬在十公尺以上,或車道為雙車道,且路 寬在十公尺以上,路旁准予設置公共汽車停車站。
  • 第 35 條
    一般設計標準 次要道路及巷道之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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