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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
  • 第 四 章 主要道路設計標準
  • 第 36 條
    道路最小路幅 主要道路路幅依都市計畫中之道路寬度,不得少於二○公尺。
  • 第 37 條
    車道數 主要道路之車道數不得少於雙車道。
  • 第 38 條
    中央分向島 主要道路如設置中央分向島,該中央分向島之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分。
  • 第 39 條
    公共汽車停車站 主要道路上,相鄰兩公共汽車站間之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
  • 第 40 條
    一般設計標準 主要道路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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