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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
  • 第四章 主要道路設計標準
  • 道路最小路幅 主要道路路幅依都市計畫中之道路寬度,不得少於二0公尺。
  • 車道數 主要道路之車道數不得少於雙車道。
  • 中央分向島 主要道路如置中央分向島,該中央分向島之寬度不得少於五0公分。
  • 公共汽車停車站 主要道路上,相鄰兩公共汽車站間之距離,不得少於三00公尺。
  • 一般設計標準 主要道路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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