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高速道路設計標準
- 第 41 條道路最小路幅 高速道路路幅依都市計劃中之道路寬度,但不宜小於三○公尺。
- 第 42 條中央分向島 高速道路應設中央分向島,其最小寬度在地面高速道路為一公尺,在高架 高速道路及下穿式 (Under Pass) 高速道路為一.二公尺,在低降 (Dep- ressed) 高速道路中光A〕有橋柱者為三、五公尺。
- 第 43 條分道島 高速道路之直通車與側面車道間,應設置分道島。
- 第 44 條側面車道 高速道路如需要設置側面車道,應設置於地面。
- 第 45 條路肩 地面高速道路及低降,高速道路應設置路肩,每側寬度不得小於二.五公 尺。
- 第 46 條車道數 高速道跛之主要道不得少於四車道。
- 第 47 條護欄 高架高速道路應設護欄,其高度 (包括緣石) 不得低於八○公分。
- 第 48 條緊急停車道 未設路肩之高架高速道路,應設緊急停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長度 不得少於一五公尺,兩端漸縮區亦各不得少於一五公尺。
- 第 49 條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 單層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雙層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六公尺。
- 第 50 條一般設計標準 高速道路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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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廢) 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