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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
  • 第五章 高速道路設計標準
  • 道路最小路幅 高速道路路幅依都市計劃中之道路寬度,但不宜小於三0公尺。
  • 中央分向島 高速道路應設中央分向島,其最小寬度在地面高速道路為一公尺,在高架高速道路及下穿 (Under Pass)高速道路為一.二公尺,在低降(Depressed)高速道路中央設有橋柱者為 三.五公尺。
  • 分道島 高速道路之直通與側面車道間,應設置分道島。
  • 側面車道 高速道路如需要設置側面車道,應設置於地面。
  • 路肩 地面高速道路及低降高速道路應設置路肩,每側寬度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 車道數 高速道路之主車道不得少於四車道。
  • 護欄 高架高速道路應設護欄,其高度(包括緣石)不得低於八0公分。
  • 緊急停車道 未設路肩之高架高速道路,應設緊急停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長度不得少於一五公 尺,兩端漸縮區亦各不得少於一五公尺。
  • 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 單層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雙層高架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六公尺。
  • 一般設計標準 高速道路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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