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道路交叉設計標準
- 立體交叉處匝道之設計行車速率 交體交叉處匝道上之設計行車速率,參照左表設計:
- 立體交叉處匝道上曲線之最短半徑 匝道上曲線之最短半徑,規定如左表:
- 立體交叉處匝道上複合曲線之最短長度 匝道使用複合曲線時,曲線之最短長度規定如左表:
- 匝道上之安全視距 匝道上之安全視距,以第五條之規定作為安全視距。
- 匝道上之最大縱坡度 匝道上之最大縱坡度,依第十三條之規定。
- 匝道之超高 匝道之超高度,不得超高一0%。
- 匝道之橫坡 匝道在直線部份之橫坡,規定最小為一%單向橫坡度。
- 匝道最小寬度 匝道最小寬度規定如左表: 甲:小型車輛為主,包括若干大型車輛。 乙:大型車輛為主,包括若干半拖車之特種車輛。 丙:以半拖車等大型車輛為主。
- 匝道端變速車道長度 匝道端點之變速車道設計長度,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 出口匝道端點之設計出口匝道端點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出口匝道每小時交通量達六00輛至八00輛時,出口端點之設計如圖甲乙所示,漸 縮區長度 Z規定如左表: 二、出口匝道每小時交通量達八00輛至一、二00輛時,出口端點之設計如圖丙所示, 漸縮區長度Z 之規定同第一款。 三、出口匝道每小時交通量達一、二00輛時,出口端點之設計如圖丁所示,漸縮區長度 Z之規定同第一款。
- 交流道立體交叉處入口匝道端點之設計 入口匝道端點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入口匝道每小時交通量在一、二00輛以下時,入口端點之設計標準如圖甲或乙所示 ,其在入口端點處縮減匝道路面寬度,規定如左表: 二、入口匝道每小時交通量在一、二00輛以上時,入口端點設計標準如圖內所示:
- 後續匝道諯點間之距離 後續匝道之平面配置如圖甲乙丙及丁所示,相續兩匝道端點間之距離,規定如左表:
- 單車道出口分流操作區域之設計 單車道出口分流操作區域之設計標準,如圖甲所示。
- 雙車道出口分流操作區域之設計 雙車道出口分流操作區域之設計標準,如圖乙所示。
- 單車道入口合流操作區域之設計 單車道入口合流操作區域之設計標準,如圖丙所示。
- 雙車道入口合流操作區域之設計 單車道入口合流操作區域之設計標準,如圖丁所示。
- 立體交叉之淨空 立體交叉之淨空,規定如左: 一、快車道路面上淨高為四.六公尺,但不得已時可視實際情形減為四.三公尺。 二、側面車道路面上淨高同前款之規定,但專供慢車行駛者之淨高得減為二.五公尺。 三、人行道上淨高為二.四公尺。 四、限制車種通行之道路其路面上之淨高,依所限制車種中最高高度加五0公分。
- 環形交叉處之設計行車速率 環形交叉處之設計行車速率,原則上可按第四條規定之七0%計之。但最高不超過四0公 里/小時。如交叉處有兩路以上係以不同之行車速率設計時,設計環形交叉,應以最高之 行車速率為準。
- 環形交叉處之視距 在環形交叉處,每條輻射路上應具之視距,不得少於第五條規定之最短視距。
- 環形交叉處之縱坡度 在環道內之縱坡度,不宜超過三%,不得已時得用五%。
- 環形交叉處之交織距離 環形交叉處之最短交織距離,規定如左表:
- 環形交叉之最短半徑 一、圓形中心島:圓形中心島之半徑,不得短於左列公式求得之值。 ΣL 1 R=──-──W 2π 2 式中: R:圓形中心島之半徑(公尺)。 ΣL:交織距離之和數(公尺)。 W:環形車道之寬度(公尺)。 二、非圓形中心島及輻射路交接處,所用之最短半徑,規定如左表:
- 環形交叉之環道路寬 環形交叉之悚車道環道路寬,按輻射路之數目,規定如左表:
- 環形交叉處之環道路面橫坡度 環道內路面積坡度,規定如左表:
- 平面交叉處之交角 平面交叉處之交角,以直角為宜。斜交時,其交角應在六0度至一二0度之間。
- 道路交叉處之中央分向島開口 在道路交叉處,中央分向島得予開口,以利車輛之轉向,開口之大小依車輛之轉彎半徑及 島之寬度而定。最小開口規定如左表:
- 平面交叉處之轉彎半徑 道路平面交叉處路面邊線之最小轉彎半徑規定如左表: 表中: 甲為小型車輛。 乙為大型客車及大型貨車。 丙為車輛總長度一四公尺以下之半拖車。 丁為車輛總長度一四公尺以上之半拖車。
- 槽化轉彎式平面交叉設計 槽化轉彎式平面交叉之轉彎分道,其最小半徑及路面寬度,規定如左表:
- 都市計畫道路交叉處建築線截角長度標準規定如左表:
- 道路與鐵路交叉型式 市區道路與鐵路交叉之型式,規定如左表:
- 道路與鐵路立體交叉淨空 立體交叉淨空規定如左: 一、市區道路在鐵路之上者,依照鐵路最小淨空規定。 二、市區道路在鐵路之下者,最小淨空依照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設計 市區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標準,相交角度不得小於四五度,距叉道一五公尺以內,應保持 水平,在此距離之外五0公以內,縱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四,距叉道三0公尺以內,忌設 彎道,應具安全設備,並應依交通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辦理。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6-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