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安全走道及緣石設計標準
- 第 83 條高架或低降道路等之安全走道 安全走道之寬度不得少於四五公分,高度至少二○公分。
- 第 84 條分隔島緣石 分隔島如無需考慮保護行人,週邊可設置低而傾斜 (不超過四五度) 之緣 石,其高度為一五至二○公分,如需考慮保護行人,緣石面應略呈直,其 高度以二○公分為準。
- 第 85 條槽化島緣石 槽化島如不兼作防護島時,其緣石高度不宜超過一○公分,如兼作防護島 時,其緣石高度以二○公分為準,其寬度並得少於二○公分。
- 第 86 條環形交叉中心島緣石 環形交叉中心島緣石應採用傾斜型式,傾斜度 (不得大於四五度) 高度以 一五公分為準,緣石面並應加漆反光標線。但需考慮行人或古蹟建築物之 安全時,緣石得改為垂直型式,高度亦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
- 第 87 條人行道緣石 人行道緣石之高度,應配合都市計畫道路寬度比例決定之。其最小高度不 得少於一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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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廢) 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