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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
  • 第七章 安全走道及緣石設計標準
  • 高架或低降道路等之安全走道 安全走道之寬度不得少於四五公分,高度至少二0公分。
  • 分隔島緣石 分隔島如無需考慮保護行人,週邊可設置低而傾料(不超過四五度)之緣石,其高度為一 五至二0公分,如需考慮保護行人,緣石面應略呈垂宜,其高度以二0公分為準。
  • 槽化島緣石 槽化島如不兼作防護島時,甚緣石高度不宜超過一0公分,如兼作防護島時,其緣石高度 以二0公分為準,其寬度並得少於二0公分。
  • 環形交叉中心島緣石 環形交叉中心島緣石應採用傾料型式,傾料度(不得大於四五度)高度以一五公分為準, 緣石面並應加漆反光標線。但需考慮行人或古蹟建築物之安全時,緣石得改為垂直型式, 高度亦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
  • 人行道緣石 人行道緣石之高度,應配合都市計畫道路寬度比例決定之。其最小高度不得少於一五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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