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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9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9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79)府法三字第7905319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 第 三 章 工廠生產設備及營業設備補償費
  • 第 19 條
    電力外線設備補償標準如左: 一 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拆遷公告前二個月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 按臺灣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計收辦法所載擴建及新建補助費單價表之 標準補償之。 二 建築物部分拆除,能繼續生產或營業者,除為維持原契約容量須另繳 外線補助費者,得依建築物拆除後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核定單所載新 建補助費金額補償外,不予補償。但權利人得申請用地機關協助辦理 修復。 三 建築物部分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或營業者,得按第一款計算補償之。
  • 第 20 條
    自來水外線設備或瓦斯外線設備各依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或瓦斯公司外線工 程費標準準用前條規定補償之。
  • 第 21 條
    固定附屬設備依其種類構造發給拆除補償費,其補償額如附表四。性質特 殊者,得按構造核實計算補償。 附表四 固定附屬設備拆除補償額標準表
    設備種類 構 造 單 位 補助費單價
    機械臺基礎 普通混凝土 立方公尺 一、五○○元
    鋼筋混凝土 立方公尺 二、六五○元
    工業及營業用水槽 (以容量計) 磚 造 立方公尺 六○○元
    普通混凝土 立方公尺 九二○元
    鋼筋混凝土 立方公尺 一、五七○元
    工業及營業用灶 磚 造 每 座 二、五○○元
    雙 連 座 四、五○○元
  • 第 22 條
    工業及營業用水井拆除補償費查定計算標準如左: 一 口徑未滿二十公分之水井,依其口徑、深度及設備計算補償,其補償 額如附表五。 二 深度六十公尺以上,口徑二十公分以上之深水井得按構造核實計算補 償。 廢井及未辦水權登記者,不予補償。 附表五 水井拆除補償額標準表
    分 類 水井種類 口 徑 單位 補償費單價
    手搖抽水器或 動力抽水 淺水井 未滿六公分 四、○八○元
    動力抽水 淺水井 六公分以上未 滿八公分 八、一六○元
    動力抽水 淺水井 八公分以上未 滿十一公分 一三、六○○元
    深度六○公尺 以上 深水井 十一公分以上 未滿十五公分 一一五、六○○元
    深度六○公尺 以上 深水井 十五公分以上 未滿二十公分 二二四、四○○元
  • 第 23 條
    機械拆卸及安裝發給工資補助費,其補助額如附表六。機械拆遷損耗,得 按工資補助費百分之十計算補助。 附表六 機械拆卸及安裝工資補助額標準表
    單位 補 助 費 單 價
    技術工 六二○元
    普通工 五四○元
  • 第 24 條
    固定附屬機械設備搬遷,以五噸載重卡車計算車次(連起卸工費)發給補 助費,其補助額如附表七。體積過大之機器無法確定實際車數者,以既有 資料計算之。 附表七 機械搬遷補助額標準表
    單位 單 價
    五噸卡車 二、五○○元
  • 第 25 條
    工廠原料須搬遷者,以五噸載重卡車計算車次發給補助費,其補助額如附 表八。 附表八 原料搬遷補助額標準表
    單位 單 價
    五噸卡車 一、五○○元
  • 第 26 條
    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工廠或營利事業,其設備不予補償或補助。但有左列 情形者,依其規定發給: 一 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工廠,其營業項目與產品相符者,依查定額百 分之八十發給。 二 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內容與現場不符,或未持有工廠登記證 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僅持有最近一期完繳營業稅據之工廠,依查定額 百分之五十發給。 三 營利事業未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僅持有最近一期完繳營業稅據者, 依查定額百分之五十發給。
  • 第 27 條
    建築物未拆範圍內之設備不予補償。但未拆部分之工廠或營業設備確因拆 除致無法繼續生產或營業者,得併予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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