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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4037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 第 四 章 農作物補償
  • 第 28 條
    估定農作物補償價額應由用地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派員查明左列事項: 一 農作物所在地。 二 農作所有權人及耕作人姓名、住址。 三 農作物種類、種植時間、規則、數量及面積。 四 固定農業機械及濃溉、堆肥坑設備。 前項調查,必要時得會同耕作人勘查、清點,作成紀錄,並拍照存證。農 田、旱地、山林地、河川地上之雜草及經勘查後再行種植之農作物不予補 償。
  • 第 29 條
    農作物補償費及遷移費之發給,依台北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魚類補 償費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辦法。
  • 第 30 條
    農業用固定設備之補償準用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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