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9-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69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69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69)府法三字第06120號令發布全文31條
  • 第三章 停車場
  • 第 21 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係指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投資興建之收費公共停車場而言。
  • 第 22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興建高度超過六層或二十公尺之立體停車場者,其地下層 除作機電及防空避難設備使用外,餘均作停車場使用者,得以其不超過地面各層總樓地柀 面積四分之一之樓層,作為店舖、倉庫、消防隊、加油站、警察派出所、集會所等之使用 ,但其使用仍應受都市計畫分區管制之限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