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出入通路: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且非屬防火巷或防火間隔並提 供建築物使用為出入之通路。但建築基地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且興 建之總樓地面積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者,其寬度得減為二公尺。 二、共同壁:指相鄰二宗建築基地各別所有之建築物,所共同使用以地界 中心線上構築之牆、柱及樑之構造物。 三、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 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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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1002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93400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3、8、19、30、40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