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0-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178696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第 五 章 建築物使用管理、維護管理
  • 第 30 條
    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變更部分使用執照時,應備 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謄本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 表。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基地面積調整、變更地號者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 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書。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五、圖樣:變更樓層平面圖、面積計算表、位置圖、現況圖、建築物室內 裝修圖及規定之必要圖說及計算書。 六、主要構造強度、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及附設防空避難室與停車空 間之檢討說明。 七、其他有關之文件。
  • 第 31 條
    各類公共場所之安全檢查,由市政府依相關規定執行並公布檢查紀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