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新違建之處理
- 五、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點至第二十一點規定者,得免予查報 或拍照列管。 前項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者,查報拆除。 拆後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
- 六、建築物外牆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 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五十公 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免予查報。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 七、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 而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位於屋頂平台最高高度在二公尺以下 、露台或法定空地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及未占 用法定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免予查報。
- 八、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未占用巷道、騎樓地、 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者,免予查報。
- 九、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台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牆,裝設透 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 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並未上鎖者,免予查報。 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已設置完成之防盜窗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有效開口, 違反者查報拆除。第一項有效開口規定如下: (一)十層以下樓層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 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為淨高及淨寬各為五十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五十公 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 十、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 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 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 、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 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
- 十一、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 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巷道 或防火間隔(巷)者,免予查報。但鴿舍位於飛航管制區者,查報 拆除。
- 十二、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 設置於屋頂平台(不含避難平台)之碟形天線,未超過建築面積八 分之一者,免予查報。
- 十三、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築,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免予查 報。
- 十四、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 、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 停車空間者,拍照列管。
- 十五、住宅區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 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 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打開。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 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 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計算方 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已設置之開放空間圍籬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違 反者查報拆除。
- 十六、搭建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 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 ,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拍照列管。
- 十七、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 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點雨遮之規定 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 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
- 十八、設置於法定空地內之守望相助崗亭,其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高 度在二.五公尺以下,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 或防火間隔(巷),且未影響公眾通行者,拍照列管。 前項守望相助崗亭面積逾四平方公尺而在六.六平方公尺以下者, 應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先向本府 警察局申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向本局報備列管,違反者查報拆 除。 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六.六平方公尺以下,如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 尺以內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者,應先向本府警察局申 請核准後,將文件及相關圖說送本局列管,違反者查報拆除。
- 十九、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 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 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拍照列管。 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五公 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 在五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三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 、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拍照列管 。 前二項設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 令者,查報拆除。
- 二十、設置於屋頂平台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 九條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拍照列管。但經 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但公 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 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二十一 夾層屋違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拍照列管。其不符合者,應予 查報拆除: (一)曾向本局報備有案。 (二)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施工完成,並取得建築師 或相關技師簽證認無礙結構安全及無礙消防安全之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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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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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4)北市工建字第09455085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