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 二十二、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要點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無 法補辦建築執照、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構成犯罪之虞者,應即時強 制拆除。
- 二十三、本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 ,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 照存證後,三日內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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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2)北市工建字第09254385400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35點;並自92年12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新名稱: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