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 之。
- 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標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標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 (以下 簡稱標準表) 。
- 第 3 條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 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 第 4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事,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譪,言語懇切。
- 第 5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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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25號令、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072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8、11、12、14、15、16、29、34、43、44、47、48、49、55~58、61、64、65、73、79條條文;並刪除第18、20~22條條文;並增訂第50-1條條文;並自9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