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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10356B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0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9、72、73條條文;並自113年10月31日施行
  • 第 十一 章 回復及催辦
  • 第 75 條
    處罰機關對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儘速處結,並將處結情形於次 月十五日前彙案回復原移送機關。但處罰機關與原移送機關有電腦連線作 業者,其回復作業得以電子資料處理之。
  • 第 76 條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 ;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 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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