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二 章 附則
- 第 77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 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
- 第 78 條處罰機關應按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情形填製統計報告表,送請該 管上級機關備查,統計報表格式由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訂之。
- 第 79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 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
- 第 80 條稽查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遵照本細則之 規定。如有卓著績效或違背職務之事蹟,其上級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有關 法令予以獎懲。
- 第 81 條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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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10356B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0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9、72、73條條文;並自113年10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