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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89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5日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8971號令、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898990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 之。
  • 第 2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標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標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 (以下 簡稱標準表) 。 (編 註:標準表請參閱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七) 3635~36 59 頁;及行政院公報第 6 卷 36 期 37~38 頁)
  • 第 3 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 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 第 4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事,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譪,言語懇切。
  • 第 5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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