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 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以下 簡稱基準表) 。
- 第 3 條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 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 第 4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事,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 正,態度和譪,言語懇切。
- 第 5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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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36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117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件;並自9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