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四 章 執行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第 51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第 52 條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第 53 條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第 54 條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 時釋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