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編 分則
- 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風俗
- 第 81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 第 8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 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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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901號令修正公布第32、5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