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編 附則 第 92 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93 條 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 院定之。 第 9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