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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社會秩序維護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61號令修正公布第79條條文
  • 第 四 編 附則
  • 第 92 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第 93 條
    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 院定之。
  • 第 9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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