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 第 一 章 管轄
- 第 38 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 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 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法源資訊編: 本條文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 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 依本法規定處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10 年 9 月 10 日釋字 第 808 號解釋,其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 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 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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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901號令修正公布第32、5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