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附則
- 第 58 條交通、刑事、保安警察大隊、少年、捷運、婦幼警察隊,均應參照本細則 有關規定及其專屬勤務特性,訂定各該大隊、隊、中心勤務實施要領,報 由本局核定施行。
- 第 59 條社會保防情報蒐集及為民服務工作,應融合於各項勤務活動之中實施。
- 第 60 條特種勤務之規劃與執行,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及國家 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 61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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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4001
(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60529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