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附則 第 58 條 交通、刑事、保安消防警察大隊、少年、女子警察隊、民防管制中心,均 應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及其專屬勤務特性,訂定各該大隊、隊、中心勤務 實施要點,報由本局核定施行。 第 59 條 社會保防情報蒐集及為民服務工作,應融化於各項勤務活動之中實施。 第 60 條 聯合警衛勤務之規劃與執行,依「聯合警衛綱要」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 61 條 本細則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