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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76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76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81617號令修正發布
  • 第 十 章 附則
  • 第 58 條
    交通、刑事、保安消防警察大隊、少年、女子警察隊、民防管制中心,均 應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及其專屬勤務特性,訂定各該大隊、隊、中心勤務 實施要點,報由本局核定施行。
  • 第 59 條
    社會保防情報蒐集及為民服務工作,應融化於各項勤務活動之中實施。
  • 第 60 條
    聯合警衛勤務之規劃與執行,依「聯合警衛綱要」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 61 條
    本細則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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