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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76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76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81617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三 章 勤務方式
  • 第 11 條
    本局警察勤務方式區分如左: 一 個別勤務:勤區查察。 二 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前項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 (格式如附件一) 輪流交替互換 實施之,並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 但均以巡邏為主。 各勤務執行機構,應設置員警出入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及員警工作紀錄 簿 (格式如附件三) ,員警外出服勤與勤畢返所,均應登記出入登記簿。 勤務中所處理之事故,均應詳予記載。遇有處理未了事故,應交代接勤者 繼續處理,並向主管報告。 附件一 (略)
    姓 服 勤 名 者 勤 務 變 更 紀 錄 表
    時 間 原 定 勤 務
    項 目
    變 更 原 因
    蓋 服 勤 章 者
    蓋 主 章 管
    備 考
    附件二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分 局 隊 組 所 員 警 出 入 及 領 用 槍 無 線 彈 電 登 記 簿
    別 職
    姓 名
    出 或 入
    前 外 往 ︵ ︵ 領 使 ︶ 用 出 ︶ 事 地 由 點 及
    時 所 間 需
    式型 無 線 電
    機領 號用
    機歸 號還
    槍領 號用 槍 枝
    槍歸 號還
    數 彈
    主 值 管 班 核 及 章
    附件三
    日\月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分 局 派 出 所 員 警 工 作 紀 錄 簿
    分\時
    勤 務 項 目
    記 事
    處 理 情 形
    紀 錄 人
  • 第 12 條
    勤區查察係由警勤區佐警於警勤區內實施之,以戶口查察為主,並擔任社 會治安調查等任務。為適應地方情形,並得以當日戶口查察之往返路程為 勤區巡邏線,實施查巡合一。
  • 第 13 條
    勤區查察按預定計畫實施為原則,以發現可疑徵候防範危害於未然為重點 。查察中發現情況,遇有事故,應立即報告,並予適切處置,所獲之各項 資料應隨查隨記,於當日處理完畢。
  • 第 14 條
    勤區查察應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採直接、間接查察或二至三人聯合查察方 式行之。對屢查不遇人口,並得於二十二時前,以約定方式實施夜間查訪 。必要時,得運用組合警力,以臨檢支援查察。
  • 第 15 條
    警勤區佐警以久任為原則,任期至少二年,非有升遷或重大事故,不得任 意調動。 警勤區佐警異動時,除應將各項資料及裝備等逐一列表,依規定辦理交接 外,並應至警勤區就重要之人、事、地、物等項,實施現地交接。 前項新舊任警勤區佐警交接時,應由管監交。
  • 第 16 條
    巡邏勤務係劃分巡邏區 (線) ,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 (線) 巡視,其基本 任務如左: 一 查察奸宄,防止危害,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工作 。 二 機動立即反應,受命處理,支援緊急或臨時事故。
  • 第 17 條
    本局巡邏勤務之層級規定如左: 一 派出所巡邏勤務為第一層巡邏。 二 分局 (刑事組、警備隊) 巡邏勤務為第二層巡邏。 三 本局各有關警察大隊 (隊) 巡邏勤務為第三層巡邏。
  • 第 18 條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 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巡邏網之構成規定如左: 一 第一層巡邏:以制服、徒步、定線、順線及點線監控為原則。必要時 得以便衣、機 (汽) 車,不定線、逆線行之。 二 第二層巡邏:以使用組合警力並以車巡為主。除刑事組擔任便衣巡邏 外,餘依第一層巡邏規定執行之。 三 第三層巡邏:除刑事警察大隊及少年警察隊實施便衣巡邏外,餘依第 二層巡邏規定行之。 第一、二層巡邏由分局統一規劃,第三層巡邏由各警察大隊、隊分別協調 本局勤務指揮中心規劃。 第一項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專屬勤務之規定,視本局實際之需要另訂 之。
  • 第 19 條
    各級勤務機構巡邏區、線之劃定及巡邏要點之選定,均應針對地區特性、 治安、交通狀況等時空因素,分別配合派出所與分局之轄區分析辦理,使 各層巡邏網綿密配合,並視實際需要適時檢討彈性調整。 巡邏要點為「重點守望」之守望點及「定點報告」之報告點,各級勤務機 構應在此要點設置巡邏箱,內置巡邏簽到表 (格式如附件四) 。服勤人員 巡邏各巡邏要點時,均應停留守望,並簽到。 步行巡邏線 (含重點守望時間) 以步行二小時能往復一週為度,每一線分 別訂定巡邏計畫表 (格式如附件五) 及巡邏勤務守則 (格式如附件六) , 以資遵循。 巡邏線在二線以上或分區、線施行者,均應冠以區、線號數。 附件四
    註 附 月/日 警 台 北 察 市 政 局 府 第 主 管 線 第 箱 巡 邏 年 月 日 表
    三二一 、、、 查本本 勤表附 人應件 員由為 應主格 用管式 不填可 同年伸 顏月縮 色日之 簽線。 表箱 ,號 便並  於簽 識章 別後 。送 出 , 收 回 後 彙 訂 考 勤 時/分
    職 別
    姓 名
    月/日
    時/分
    職 別
    姓 名
    附件五 │←…一五公分……→│ ─
    經 過 街 路
    番 號 巡 邏 箱
    懸 掛 地 點
    要 到 時 此 間 需
    地 點 重 點 守 望
    停 留 時 間
    停 留 原 因
    時 合 間 計
    時 逆 間 巡
    夜 日 線 線 或
    備 考
    附件六
    巡 | 四 三 二 邏 | 、 、 、 台 箱 | 通 注 任 北 編 | 訊 意 務 市 號 | : 事 : 政 : | 項 府 | : 分警 | 察 | 局局 | | | | | | | | | | | 派 | 出 | 所 | 巡 | | | | | | | | | | | | | | 道 巡 路 邏 一 、 執 行 要 項
    搜︵ 索下 地 車 ︶ 停 點留 重 點 守 望 ︵ 報 告 點 ︶
    號代
    任 務
    時 抵 間 達
    時 停
    間 開 時 離 號
    巡 邏 箱
    位 置
    備 考
  • 第 20 條
    各分局、大隊、隊應將巡邏計畫表及巡邏區、線圖陳報本局核備。 前項巡邏區、線圖之製作,得利用各勤務機構之最新狀況圖,以透明紙標 示巡邏區、線及巡邏箱之位置。
  • 第 21 條
    本局因治安需要,統合運用所屬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以執行巡邏、臨檢 、路檢等勤務,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時,其勤務方式準用第十 四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各分局、大隊、隊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 22 條
    臨檢勤務係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 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所賦予之任務。
  • 第 23 條
    臨檢勤務應運用組合警力執行,除警勤區佐警於警勤區內,以勤區查察方 式實施外,非情況急迫,不得單獨執行,如警力單薄而轄區治安狀況較單 純時,得至少編派二名警力,並得運用協勤人員協助執行之。
  • 第 24 條
    臨檢務由本局、分局結合派出所執行時,應統一分配,避免重複。對於各 任務編組應分別指定帶班人員,並予任務分工,力求安全與實效。
  • 第 25 條
    臨檢勤務要領如左: 一 依據可靠地區資料研判,事先選定目標與對象,於適當時間內行之。 除特殊情形外以日間施行為原則,對夜間營業者,應在其營業時間內 為之。 二 戶口臨檢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經局長或分局核准於夜間 或深夜行之。 三 執勤人員應熟悉有關各種法令,出勤前應檢查應勤裝備及用品 (具) 。執行時要提高警覺,對人、地、事、物凡視視聽所及,均應細心查 察沈著應付,更須態度和藹舉止端莊。 四 查獲違警、違規行為或犯罪嫌疑等不法案件,應注意蒐證,掌握具體 事實,依據有關法令之規定,明快的處置作成紀錄,凡依法須扣留或 暫為保管之物品等,應會同物主、房主、負責人或在場人等辦理列單 、封緘、簽章、掣據等必要之手續。 五 對一般旅館之臨檢,以檢查空房間為原則。檢查旅館房間應會同其職 工為之,查房間必先叩門,查旅客行李時,應由旅客開啟取出受檢。
  • 第 26 條
    臨檢勤務必要時得調度適當警力、週密部署,對公共場所或易生事故之處 所,作局部或全面威力巡邏及必要之查察,以檢肅不良分子。
  • 第 27 條
    守望勤務設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置固定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 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 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 第 28 條
    守望勤務之要領如左: 一 瞭解該守望要點之特性,工作重點及其勤務之個別守則。 二 準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未能準時到班時,不得擅離。 三 守望姿勢應挺胸抬頭,精神振作,端莊大方,舒適自然,不得有彎腰 駝背倚牆靠壁,手插口袋等不良姿勢及其他不雅動作。 四 指運交通應立於適當明顯之處所,並作全面警戒。 五 除有特別規定外,可在週圍三十公尺內巡視,於目力所及之處發生事 故,均應妥善處理,並迅即向該管派出所或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如崗 位重要不能離開時,應報請派人處理。 六 隨時保持有、無線電通暢,並遵照有關服勤之規定。 七 重要守望要點應部署一明一暗變哨勤務。
  • 第 29 條
    守望勤務於必要時,得以埋伏方式行之。其要領如左: 一 注意化裝,以適應環境,身分與職業,並力求表裡一致,合理逼真, 藏於無形。 二 事先約定聯絡記號。 三 選擇觀察良好,連絡支援容易之位置。 四 沈著鎮定,全視貫注,處處嚴密偵察,早期發現狀況。
  • 第 30 條
    值班勤務係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台,由服務人員值守之。但亦得視實際需 要,規定值班人員在某一時間站立於門前瞭望。 各勤務機構得視轄區治安狀況實際需要,採彈性重點時間加派暗哨。 值班改為值宿時,應睡於值勤台旁,武器、服裝之置放,應取用方便,以 利處理緊急事故。
  • 第 31 條
    值班勤務工作項目如左: 一 勤務機構之安全維護。 二 接受民眾之查詢,申請與報案。 三 通訊聯絡、傳達命令、處理事故與收聽警察電台SCA廣播等項作業 及其紀錄或錄音。 四 簿冊保管與收發公文,及簿冊、公文、與未了事項之移交。 五 勤務機構之槍、彈、無線電等保管與交接,以及服勤人員領繳時之核 對。移交人員應於交接時,填寫移交登記簿,交由接收人員簽章 (格 式如附件七) 。 附件七
    交 接 時 間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分局 局 隊所組 值 班 人 員 移 交 登 記 簿
    在 所 手 槍
    出 勤
    在 所 子 彈
    出 勤
    在 所 特 勤 守 則
    出 勤
    在 所 無 線 機 電 槍
    出 勤
    簽 移 交 章 人
    簽 接 交 章 人
    重 要 記 事
    查 核 簽 章
    備 考
  • 第 32 條
    值班勤務注意事項如左: 一 公務電話作業,均應記載電話紀錄簿,接聽公務電話並應複誦。 二 通報紀錄應立即送請主管核閱,並照主管批示,立即送交有關人員辦 理。如需回報者,應將將理情形立即回報。如屬機密者,應注意保密 。 三 對民眾尋人之解答,應代為查詢答復之,但應於工作紀錄簿內登記。 對問路之解答,必要時得畫圖示知。對問事之解答,除涉及公務機密 者外,應懇切解答。 四 對民眾申請事項,應立即處理。應轉知其他單位或人員辦理者,仍應 先予受理代為轉知辦理。申請事項於法不合或書件久缺者,應告知其 原因,民眾需補辦之事項,應一次告知。 五 受理民眾報案,應表示關切,凡屬本局權責內應辦事項,均應作適切 處理。如係緊急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應迅轉報作緊急處理。對一般 報案者,應依權責協助之。 六 對勤務機構之安全維護,應全神貫注。對文書、武器、櫥櫃及一切器 材,應隨時檢視,特別注意防爆、防竊、防火及保密。 七 所有簿冊應按規定放置,妥為交代,收發公文,均應登記送主管核閱 。對視啟之公文應送受文者親自拆閱。 八 對傳達公文之工友,應注意監督,不准其窺視公文內容。
  • 第 33 條
    備勤勤務係由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或在線上待命,以備突發 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 第 34 條
    備勤勤務人員,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不得藉故擅離,遇有派遣時不得推托。 二 奉派出勤,應登記出入登記簿。 三 於完成臨時派遣任務後,應即返回勤務機構登記處理情形,繼續擔任 備勤勤務。 四 無臨時勤務時,應在勤務機構保養裝備及整理文書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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