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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60529號令發布廢止
  • 第 四 章 勤務時間
  • 第 35 條
    每日勤務起訖時間,為零時至二十四小時,每日勤務交接時間,以上午九 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報局備查。 十八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餘為日勤。
  • 第 36 條
    勤務時間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之。延長服勤時間,應酌予補休、發給超勤加班費或行政獎勵。 二、本彈性與授權原則,由各單位考量其警力及地區特性等因素,依實際 需要,採不同分班輪番勤務制度,以達勞逸平均。攻勢勤務不得連續 6 小時,深夜勤務以不超過 4 小時為度,但有特殊情形得變更之 。 三、勤區查察時數,斟酌勞逸情形,每人每日二至四小時為原則。派出所 所長應指導各警勤區員警考量其戶口數及治安狀況等因素,擬定每月 實際需要之勤查時數,以二十四至三十二小時為原則;臨時勤務頻繁 地區得報經警察局同意酌予降為每月最低二十小時。 四、聯合服勤時間,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 五、備勤勤務,視轄區治安狀況編排,每人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 ,得編排專人擔任全日備勤,備勤人員無臨時事故派遣時,得於備勤 室和衣休息。 六、警察常年訓練,應結合各種日常勤務,常年反覆磨練,每人每月至少 編排八小時以上之術科訓練為原則。 遇有特殊任務,得變更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時間。
  • 第 37 條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 遇有特殊狀況,得予停止之。 停止輪休,應酌予補休、發給超勤加班費或行政獎勵。 派出所正、副所長之輪休,除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外,得視轄區治安情形, 每月週六或週日輪休至少各一次以上。 分局應依前項之規定,統一編配所屬各派出所正、副所長之輪休日期,排 表實施。 各派出所正、副所長另擇一日非輪值期間,在轄區治安狀況許可下,可於 十八時後以報備方式簽出離開任所(家休),惟至遲於翌日上午八時前返 回。 派出所正、副所長離所時,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各派出所自行規劃二日合併或分開輪休實施方式。 另居家較遠者,得採四週內集休方式實施。 每日輪休、休假、補休人數,以該勤務機構實際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至多以不超過該單位實際服勤人數五分之二為原則,如有必要,應報請單 位主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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