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勤務規劃
- 第 38 條勤務規劃應切實掌握左列時、空重點,有效使用實有警力。勤務輪流方式 必須週而復始,循環銜接,不得留有空隙。並依其主 (客) 觀情況變化, 適時檢討與修正: 一 治安尖峰時間與地段。 二 交通尖峰時間與地段。 三 地區特性、狀況時間與地段。 勤務規劃,在分局以上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派出所應由主管為之。
- 第 39 條勤務分配,應勞逸平均,動靜調節,每人勤休日期、時間及服勤項目與崗 位,必須逐次互換,機會均等,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央人代勤。
- 第 40 條派出所佐警聯合服勤之輪流方式,應就其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綜合編配, 其互換原則如左: 一 六人以上派出所,以勤四、息八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二 五人以下派出所,得採半日或全日更替制。夜間值班勤務,得於二十 二時至翌晨六時改為值宿,日間必要之巡邏,得併勤區查察 (以查巡 合一之方式) 行之。
- 第 41 條本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派 出所為單位,指派佐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 ,並另指派佐警輪服共同勤務。
- 第 42 條每日勤餘人員,均應在勤務機構待命 (以下簡稱待命服勤) ,不得擅離, 以便缺勤替班或協助處理突發事件。 待命服勤人員因故請假外出,應經其主管核准,但外出人數,不以超過待 命服勤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外出人員,均應於當日二十四時前返回。 前項待命服勤請假外出人員及第三十七條之輪休與外宿人員外出時,均應 登記去向及處所電話。主管、副主管外出與返所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 第 43 條各分局對派出所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 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 派出所應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 表執行之,並於前一日十八時前陳報分局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