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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60529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七 章 勤前教育
  • 第 47 條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以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 第 48 條
    基層勤前教育,由派出所所長主持,於每日勤務交接時間前半小時舉行為 原則,其時間不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勤務時數,派出所實有人數在七人 以上者,應逐日實施。四至六人之所,得隔日實施。三人以下之所,得不 拘形式,每週實施二次。 前項實有人數不包括所長在內。 各勤務執行機構,應將其施教內容,扼要註記於勤前教育紀錄簿(格式如 附件八)。 因故未參加者,事後應就紀錄事項傳閱簽章。 員警對於勤前教育重要事項,應摘記於手冊(格式如附件八),並由勤務 執行機構主管每月抽查一次。
  • 第 49 條
    各分局應每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二次,由分局長主持。 各分局於每月三日前應將該月聯合勤前教育預定實施日期報局,並於每次 實施後三日內,將施教重點資料報局備查。 施教重點資料,應印發所屬勤務執行機構,粘貼於勤前教育紀錄簿內供員 警傳閱。 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當日之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 第 50 條
    專案勤前教育,係各勤務機構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舉行,由所長 (主官)親自主持或指定資深之帶班人員主持。 前一日深夜舉行各項專案勤務者,次日之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 第 51 條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六、實作演練常用執勤標準作業程序、要領等。 七、勤務變更之宣示。
  • 第 52 條
    勤前教育以出勤前集中舉行為原則,但有保密性質或時間緊急之特種勤務 ,得於出勤途中秘密行之。勤前教育主持人,應將施教資料,妥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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