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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76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76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81617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七 章 勤前教育
  • 第 47 條
    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左: 一 基層勤前教育:以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 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 專案勤前教育:以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 第 48 條
    基層勤前教育,由派出所主管主持,於每日勤務交接時間前半小時舉行, 其時間不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勤務時數,派出所實有人數在七人以上者 ,應逐日實施。四至六人之所,得隔日實施。 三人以下之所,得不拘形式,每週實施二次。 前項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在內。 各勤務執行機構,應將其施教內容,扼要註記於勤前教育紀錄簿 (格式如 附件八) 。因故未參加者,事後應就紀錄事項傳閱簽章。並將重要事項各 自記入勤務手冊 (格式如附件九) 。 附件八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傳 閱
    明 說 作工要重 任與示提 付交務 務勤討檢 行執劃規 態務服及 失得之度 狀安治 析分況 判研 重達宣 令政要 容儀查檢 勤應裝服 具裝 市 縣 警 察 局 分 局 派 分 出 駐 所 勤 前 教 育 記 錄 簿 主 管 年 ︵ 月 簽 章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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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本表規格可視實際需要加長。 附件九 圖 (略) 說明:一、勤務手冊為橫式規格 (由左向右) ,以配合制服上衣口袋大小 為度,封面使用藍色軟膠皮封套,燙金加印警徽、局名及編號 ,編號之號碼應使用凸版深印。 二、首頁、第二頁及內頁以白色厚紙板線縫後,裝入封套分發員警 使用,內頁使白無色暗紋,每頁*處均應編訂頁數。
  • 第 49 條
    各分局應每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二次,每次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由分 局長主持。 各分局於每月三日前應將該月聯合勤前教育預定實施日期報局,並於每次 實施後三日內,將施教重點資料報局備查。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當日之 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 第 50 條
    專案勤前教育,係各勤務機構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舉行,由主管 (官) 親自主持或指定資深之帶班人員主持。 前一日深夜舉行各項專案勤務者,次日之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 第 51 條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左: 一 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 二 宣達重要政令。 三 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 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 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六 勤務變更之宣示。
  • 第 52 條
    勤前教育以出勤前集中舉行為原則,但有保密性質或時間緊急之特種勤務 ,得於出勤途中秘密行之。勤前教育主持人,應將施教資料,妥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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