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應勤圖、表、簿、冊與裝備 第 53 條 勤務執行機構依勤 (業) 務需要,設置有關圖、表、簿、冊,責由專人保 管,保持常新。 前項圖、表、簿、冊、凡各勤務執行機構均需使用者,其設置標準,由本 局另訂之。分局個別需要者由分局自行訂定。 第 54 條 員警執勤時,應依其任務需要著裝,攜帶有關基本應勤簿冊與裝備。 一 勤務手冊 (含勤務守則) 。 二 考勤簿。 三 警笛。 四 警棍。 五 無線電。 六 其他統一規定之各項警察勤務裝備。 前項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