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勤務指揮、管制、督導與考核
- 第 55 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對當日所屬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狀況,應切實掌握 運用,貫徹執行外,並應負掌握轄區最新治安狀況、受理民眾報案,並立 即反應適切處置之責。 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 協助之。
- 第 56 條緊急、重大、重要性之臨時勤務,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應按規定迅確處 置外,並應通報業(勤)務主管單位,因應治安狀況之需要及實際情形, 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範程序實施。
- 第 57 條本局勤務之督導考核,由各級正、副主管(官)、督察人員、幕僚督導人 員及指派專(兼)任查勤人員,各依權責與規定方式,相互配合,綿密實 施,務求端末勤務之落實。 本局勤務督導考核之規定,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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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4001
(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60529號令發布廢止